良法

维护正义的法律
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与之相对应是恶法,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同样的法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有人称之为良法,有人称之为恶法。[1]

形式上的

形式上的良法应具有以下七特点:一是具有普遍性,即法的规则对主体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对行为规定具有普遍性。在这里,普遍性是说法规不是指向特定的人和特定人的行为,即此项立法不是为特点人和特点人群进行的专门立法;二是具有明确性,即法的规则的条件、权利义务的内容、违反义务的行为和责任规定,都必须是明确的,并且用来表述法的规则的语言、文字必须是语义清楚、含义明确的;三是具有统一性,即一个国家的法的规则具有整体性、一致性,不应允许其存在相互冲突,一旦发现其中存在相互冲突,则可以依据一种准则来解决这种相互冲突的规则问题。换一种说法,就是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应该存在“一国两制”或“一国两律”、“一国三律”甚至“一国四律”;四是具有稳定性,即法的规则在较长时间内的不变性。只有当法的规则具有相对稳定性时,人们才能了解法、按照法的规定进行相互交往和行为选择;五是具有先在性,一方面当国家要求人们守法时,从逻辑上看,应是法的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规定在先,而人们的守法行为在后;另一方面当国家企图指责一个人的行为并企图追究这个人的行为责任时,它必须是根据已制定出来的法的规则作这种指责和追究;六是具有可行性,即法的规则对人的行为的要求必须是人们可以做到的,是符合实际的;七是公开性,法必须被公布才能被人们所知晓,也只有如此才能被人们所遵从。只有在人们知晓法的前提下,当人们违反法时,国家才能合理地对违法者施加惩罚。法应具有公开性已成为公认的法治社会的法所应具有的最基本性质。
上述法的七个特性是法治之法在形式上所应具有的特征,或者说是法治社会中的法自身在形式上应体现的原则。法自身的这种形式上原则对国家的法治状态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的初步要求。虽然有了这些原则,或者说法体现了这些原则,并不必然意味着一个国家存在法治状态,但没有这些原则就必然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存在法治状态。

实质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