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省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