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学术语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
新中国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国务院及各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的行政、经济性质的法规,在这些单行的法规中都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处罚问题。直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和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以及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国才对过失犯罪有一个比较系统的规定。[3]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过失致人死亡表述为“过失杀人”,[4]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此做重大修改。[5]
大多数时候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6]为了重视主观罪过的轻重及有无之间的区别,以避免客观归罪的思想,才会出现有关过失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3]

基本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意愿,但由于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后果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客观上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说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