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
全称应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是指具有水土保持的社会宣传、示范推广作用和科普示范功能,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应具有典型性,能够代表区域内水土流失的主要类型、程度、危害及生态环境、地质地理等基本特征,面积不小于50公顷,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布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便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科研试验和示范推广园区。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科技支撑、典型带动和示范辐射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条件
(一)示范园区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应具有典型性,能够代表区域内水土流失的主要类型、程度、危害及生态环境、地质地理等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