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

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
1964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会战指挥部,开发建设大兴安岭东北坡。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于大兴安岭会战区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省辖市级),受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省(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政府领导。1967年11月26日,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1970年4月,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大兴安岭地区。1980年9月4日,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1]

历史进程

196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指出开发大兴安岭林区是发展中国国民经济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要求既然下决心进去,就一定要站住脚,一定要取得全胜。
中共中央、国务院1964年8月10日批准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批准于大兴安岭会战区成立大兴安岭特区人民委员会,受会战指挥部和行政区所在省(自治区)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龙江省政府领导。
1973年3月,中共大兴安岭地区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地委(第一届委员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