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s[1])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2]
评级机构要求公司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时,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提交破产申请、解体、清算、合并、兼并、出售公司大量资产、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动时,必须得到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并。[1]

种类

一、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二、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