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甫

南宋吏部尚书
岳甫(1137—1204),字葆真、大用,号周伯,相州汤阴(今河南)人。
岳飞之孙,岳云的长子,1183年(孝宗淳熙十年),岳甫知池州。1185年(淳熙十二年),提举浙东常平。1186年(淳熙十三年),以朝奉郎知台州兼提举本路常平茶盐,寻移知庆元府兼主管沿海制置司公事。1188年(淳熙十五年)除尚书左司郎官,累官至吏部尚书。《全宋词》存其词两首。[1]

人物生平

岳飞父子遇害时,岳甫年仅四岁,随母巩氏及祖母李氏、叔岳雷流放岭南。1162年岳飞昭雪时,岳甫二十五岁,补承信郎,授宣教郎,守宗正丞,居住在杭州钱塘守岳飞、岳云墓,袭神武后军统制淳熙十三年闰七月,以朝奉郎知台州兼浙东路提举常平。同年十二月,岳甫刺使明州
来到明州,岳甫首先拜见了致仕归乡的恩公史浩。史浩翔实地把岳飞平反昭雪事情经过,说给了岳甫。岳甫向史浩了解明州州情民意,请教治理方策。岳甫在任期间,实实在在地为宁波人民做了几件要事。一是兴修水利。《慈溪县兴修水利记》记载,岳甫到任的时候,正值冬天,水利工程只好停滞,直至第二年开春才继续动工,修浚进度明显加快,并在当年大功告成。又率众疏浚茭草蔓延的东钱湖。第二件事,重视教育建设。明《嘉靖宁波府志》记载,岳甫修夫子庙,复置成德斋,后以置养正斋。第三件事,整顿茶盐私贩交易。淳熙十六年(1189)三月,岳甫赴朝出任吏部尚书左选郎中,这是岳甫的最后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