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于1979年2月10日由国务院颁布实行,共8章20条。属于行政法规,目的在于对水产资源的繁殖进行保护。

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的总要求;第二章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规定了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及其他类中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应当加以重点保护,以及加强繁殖保护的各项措施;第三章对禁渔区和禁渔期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第四章渔具和渔法,规定了各种渔具的最小网眼(箔眼)尺寸、渔具渔法的计划改进、禁止、限制或淘汰,以及禁止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及敲[zào]作业等;第五章水域环境保护,规定了水污染与病虫害的防治及修建水利工程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第六章惩罚,规定了奖惩措施;第七章是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八章为附则。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