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

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

历史沿革

氏族时代

距今(2008年12月29日)约35000年,人类祖先完成了进化。有人类便有纠纷,有纠纷便有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
旧石器时代,生产力低下,社会组织简单,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支撑正式的政治机构和僧侣集团。人们各自结成自治集团,熟悉宗教仪式的老人被推为司仪,狩猎技术出众的年青人当选为狩猎集团首领,但未出现公认的强制性权力。社会组织的实质是协作,家庭和集团皆为相互协作的团体,共同为生存而斗争,包括与自然的斗争,与其他部落因世仇和争夺资源的斗争。这就是私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对自然的恐惧导致原始宗教的产生,但未出现完全脱离生产活动的巫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