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宪法

韩国通过的第6共和国宪法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在中国上海通过。由于韩国在追求民主的发展中历经政治动乱,宪法先后修改过9次。最后一次修改是在1987年10月29日(第六共和国宪法,朝鲜语:第6共和国宪法(제6공화국 헌법)。[1]
现行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宪法共分10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政府、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自治、经济和修宪。韩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韩国修改宪法要有区别于其他立法的特别程序。具体内容会在正文中阐述。[2]

制定历史

1919年,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曾公布一部宪法,但由于日本朝鲜半岛的占领,并没能实际生效。1948年,韩国按照《魏玛宪法》起草了第一部宪法。自那以来韩国宪法进行了9次修订,其中1960年、1962年、1972年、1980年和1987年5次的修订几乎修改了全部条文。
1952年在李承晚竞选连任前期,为了直接选举总统和建立两院制,韩国宪法作了第一次修订。1954年,李承晚为了取消宪法中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宪,以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模式。李承晚的用意遭到了韩国民众广泛的抗议。迫于压力,第二共和国于1960年对宪法进行了面向民主的修订,以便建立政府内阁、两院立法和选举委员会。1960年宪法同时还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知事要通过选举产生并保护公民基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