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对植物命名时必须遵守的规章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英文名: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nclatuae,ICBN),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首届国际植物学大会上产生的,每届国际植物学大会后都会出版新的法规以代替旧的法规,它是各国植物分类学家对植物命名时必须遵守的规章。[1]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共分了7节68条,1910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2]2011年7月,在墨尔本的国际植物学大会上,对规则提出了新的重大修改,取消了新分类群的发表必须使用拉丁文的硬性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发表新分类群可以只使用英文进行描述,并且可以在有资质的网络出版物上在线发表,新的法规将更名为《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fungi and plants,ICN)。[1]

法规概述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是1867年8月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植物学会议中,德堪多的儿子(Alphonso de Candolle)曾受会议的委托,负责起草植物命名法规(Lois de la Nomenclature Botanique),经参酌英国和美国学者的意见后,决议出版上述法规,称为巴黎法规或巴黎规则。该法规共分7节68条,这是最早的植物命名法规。1910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植物学会议,始奠定了现行通用的国际植物命名法规的基础。以后在每5年召开的每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后加以修改补充。只到现在这样的国际性大会总共召开了14次(第十四届)。我国正式翻译出版的有蒙特利法规(匡可任译)和列宁格勒法规(赵士洞译),这是目前我国植物命名的主要参考文献。
最近几十年来,国际植物学会议每六年举办一次,每次都会对国际植物命名法规进行修订,推出新版的法规。最新的法规是2005年7月第十七届国际植物学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举办)通过的“维也纳法规”(Vienna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