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

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
同一律(英文:the law of identity[1])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基本规律,其基本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词项、命题其自身都保持统一。对词项来说,同一律要求任何一个词项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任何词项都只与其自身同一而与其他词项相区别;对命题来说,同一律要求任何一个命题都保持其确定的判定内容和真值。同一律的公式表达为“A=A”(或“A→A”)或“如果A,那么A”。[2]违反同一律会导致同一思维过程中产生偷换概念、混淆概念等错误。[2]
同一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中,其中首次提出了类似于同一律的“每一个与另外一个不同,与自身相同”的表达。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中进一步明确了同一律,并将其应用于逻辑证明的过程中。近代哲学家莱布尼茨不仅明确提出了“同一性原则”,并将其列为近代逻辑学的四大规律之一,即所谓的“莱布尼茨律”。[3]当代分析哲学的兴起强化了同一律在逻辑和语言表达中的应用,如弗雷格的名词/意义理论以及罗素的类型理论都是对同一律的更明晰表达。[4]
同一律作为思维形式的规律,并不对概念和判断本身做判断,同时同一律并不表示概念和判断是永久不变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和判断的真值要根据具体讨论语境来确定,而同一律只保证在某一确定思维过程中的概念和判断与自身同一。同一律最大作用在于为逻辑推理提供了一致性和确定性的基础,能够避免人们在论证时出现逻辑混乱和自相矛盾。同时,同一律也受到了一些哲学家的批判,如海德格尔对同一律本身,以及同一律对于人们理解存在的过程中的作用提出了挑战,强调了存在的多样性和动态性,[3]这一观点与传统逻辑学中同一律的静态和确定性形成鲜明对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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