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69年在维也纳签订的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1969年5月23日签订于维也纳,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中国于1997年9月3 日交存加入书,于1997年10月3日对中国生效,对《公约》六十六条持有保留,并宣布台湾1970年4月27日的签署非法、无效。

内容全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9月3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予以保留。2.台湾当局于1970年4月27日以中国名义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本公约于1997年10月3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