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合作区

享有特殊政策地位的地方行政区
特别合作区(Special cooperation zones) 简称特合区、合作区。其代表是深汕区,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 深汕特别合作区基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政策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合作区是广东省以先富带动后富解决个别市发展滞后下来的问题(比如汕尾发展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区域。特别合作区的建立构成了我省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成立,有助于发展汕尾落后的局面、有利于深圳和汕尾的繁荣和稳定,属于深圳第十一区。
2019年1月,广州清远两市将积极借鉴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成功经验,探索建设“广清特别合作区”,现已初步制定广清特别合作区实施方案和财政体制方案。
截至2020年6月,特别合作区共有4个,分别是: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江苏宁淮特别合作区、浙江滨富特别合作区、广东广清特别合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