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行政法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是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的条例。[3]
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公布。[2]2006年1月11日,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3][4]

发展历程

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1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2006年1月11日,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