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政治哲学著作
《论法律》(De Legibus),是古罗马共和国晚期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西塞罗于公元前52年开始撰写,生前未正式出版。中译版,钟书峰译,2022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1]《论法律》,是西塞罗代表作,阐述了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的西塞罗政治法律哲学思想。[1]西塞罗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自然法,亦即正确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解释者和监护者;成文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就称不上是法律。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统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则是它的体现。所有的人在这种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财产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

主要内容

《论法律》写作系模仿柏拉图的《法律篇》,以对话体写成,其内容总体上可以看成是《论共和国》的发挥和补充。该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卷论自然法;第二卷论宗教法;第三卷论官职法。《论法律》首先讨论了“法的本质是什么”,第一卷在完成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之后便转入研究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第二卷谈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西塞罗所理解的宗教,即对神灵的信仰,是同政治和哲学相联系的。它以理性为基础,同时植根于人们的传统观念。《论法律》第三卷谈官职,文字在谈官员履职时中断。西塞罗在这一卷里对罗马官制进行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尽管书中对平民保民官职务的抨击出自昆图斯之口,西塞罗对昆图斯的看法甚至进行了批驳,但西塞罗对保民官职务的不赞赏是一目了然的。
《论法律》,系自然法思想的经典著作,从哲学高度阐述法的本质、法的根源、法与正义、法与人性、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等,主要阐述了西塞罗的如下政治法律哲学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罗阐述法的概念:法,是根植于自然的最理性,即允许做应做的,反之则禁做;法,就是稳固确立于人之内心的这种理性。法,源于正义,是自然之力,是理智与理性,是正义与否的标准。我们为正义而生,正义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赋予理性之人,被赋予的是正确理性,因此,就被赋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么的正确理性。赋予法律,就是赋予正义。西塞罗阐述法的宗旨:人类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导下,惩罚恶者,保护善者。西塞罗继而推论恶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认为,只要得到人民大会或者立法批准的,就是公正的。要是公正是由人民投票、君主谕令或者法官判决确立的,那么,支持抢劫、通奸或者伪造遗嘱的法律,也会得到确立。西塞罗据此得出结论:区分善与恶的标准,就是自然法。创设法律,就是为了公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全和人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首先颁布这类法律的人们,向人民宣称,他们将把让人民生活变得荣耀和幸福的东西予以明文立法并付诸实施;这样制定颁布的东西,他们称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违背所作承诺,制定颁布的对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规定,就根本不是什么法律。这种有害于国家的决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过,也不能称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