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制度

唐代封建等级制度产物
唐代社会阶层被划分为“良人”与“贱人”。奴婢是地位最低的“贱民”。唐代奴婢按照隶属关系可分为官属奴婢和私属奴婢。奴婢的社会地位极其卑贱,被主人当作是生产工具、士兵、奴仆或者是供人玩[xiá]的玩物,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当作是自己的财产随意买卖、馈赠。从奴婢制度中奴婢与主人的关系和奴隶制中奴隶与奴隶之间的关系相类似,唐朝通过《唐律》对社会阶层的划分和对奴婢身份地位和法律、社会待遇的规定,得出结论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度残余与唐代封建等级制度的结合产物。

基本信息

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度残余与唐代封建等级制度的结合产物。
封建社会的阶级是由一些特别的等级构成的。在每个等级中封建政府又为它规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封建社会这种等级制,无论在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中都有所表现。在唐代社会阶级中,除了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外,还有“良”、“贱”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