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主义

刑法方式
重刑主义又称重典主义,是指以严刑酷罚、轻罪重刑和原心论罪等为主要特征的刑罚思想。重刑主义是古代社会刑罚思想的一大特色,世界各国概莫能外。在中国古代社会,重刑主义“源远流长”,并且对近现代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起源

重刑主义是伴随着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一开始便以野蛮、残酷的肉刑制度表现出来。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专制集权的国家政权,夏朝已经形成了墨、[][fèi]、宫、大辟等完备的刑罚体系,中国古代早期法律制度的重刑主义已经初露端倪。[1]
重刑主义在中国古代的真正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慎到和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律思想把重刑主义完整地提了出来。[1]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地提“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主义的思想家。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主张“刑主赏辅”、“刑不善而不赏善”、“轻罪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以杀去杀”的目的。为了说明这种刑主赏辅、轻罪重刑的“重刑”主张的正确,商鞅从两方面进行论证。一方面,他提出“重刑爱民”论,所谓:“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去强》)认为刑多赏少使人民不敢犯法,就是对人民的爱护,民众便会对为君主效力卖命。同时指出,刑罚重,爵位才显得尊贵;赏赐轻,刑罚才有威严。君主能用尊贵的爵位赏赐,才是对人民的爱护;人民害怕严厉的刑罚,才肯为君主牺牲。另一方面,他认为重刑是达到“刑去事成”的必由之路,即“以刑去刑”。用战争来消灭战争,那么进行战争就是必要的;同样,为了消灭刑罚,“虽重刑可也”。因为“重刑”能够使人们畏惧而不敢犯罪,所以是“去刑”(即消灭刑罚)的途径;“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靳令》)他由此而公然声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视“重刑”为治理国家和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上是一种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商鞅提出的重刑主义,后来成为法家以至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