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年宪法是1787年制定并于1789年批准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制定后至1972年陆续有27条修正案。[1]
1787年宪法共7条,基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三级体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联邦政府由行政部门和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实行平等代表制,每州2名参议员,任期6年,众议院任期4年,总统享有最高行政权,任期4年。同时规定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明确了各州之间的关系。[2]此外还规定了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修改宪法和批准宪法的程序以及确立了联邦权力和义务优先于各州。[3]这样的政府结构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4]这也标志着美利坚合众国开创总统共和制的先河。[2]

历史意义

1787年宪法不仅对美国的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而且对当今世界其他很多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借鉴意义。

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