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

与正常儿童有显著差异的儿童
特殊儿童(exceptional child),亦可以称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狭义的特殊儿童指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行为或沟通能力上与正常人有明显差异的儿童。特殊需要儿童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学习能力不同、生理功能不同、行为控制不同社会互动不同、生活适应不同等。[1]
特殊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上具有更多的困难,只有接受了特殊的教育才能够充分发展和成长,因此,特殊儿童需要更多的关注,也有更多的成长需求。特殊儿童由于自身和外部环境的特殊性,在身心发展、成长模式、社会互动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个性和独特性。[1]

基本内容

(1)广义的理解,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着差异的各类儿童。[2]这些差异可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在《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中分为天才、智力落后、身体和感官有缺陷(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残疾及其他健康损害、言语障碍、行为异常、学习障碍等类型。(2)狭义的理解,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3]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言语障碍、情绪和行为障碍、多重残疾等类型。[4]各个国家规定的具体种类数量和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的法令规定残疾儿童有11类,日本的法令规定有8类。可以在发现残疾后即进行教育和训练,使其达到最佳的康复水平、减少残疾的不良后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能够适应社会,成为社会平等的成员。
(《七维教育支持中心特殊教育辞典》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