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

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调整自身利益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为。《民法总则》第133条修正了《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局限于“合法行为”的错误规定,强调了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要素。由此,法律行为可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