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日本和美国之间以维护日本“安全”为名缔结的条约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英文名: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States)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美国之间以维护日本“安全”为名缔结的条约。[1]
1951年9月8日,美国等国与日本在旧金山签订《对日和约》,同一日,日本总理大臣吉田茂和美国代表D.G.艾奇逊在旧金山签署。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1]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同时生效,从而结束了美国6年多的对日公开占领,开始了所谓的旧金山体制,即美国对日本的半占领体制。1959-1960年,日本人民为反对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进行了23次全国统一行动,结果迫使艾森豪威尔取消了访日计划,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新条约于1970年期满后,以两国不通告废除而自动延长的方式延续。1972年5月,美国把冲绳归还日本,条约同样适用于冲绳。[1]

历史背景

1951年9月8日,在日本与美、英、法等48个战胜国(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5小时后,日本首相吉田茂美国代表 D.G.艾奇逊签署新的条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