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

日本国的国家的根本大法
日本宪法是日本的国家根本大法,1947年,战败后的日本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主导下制定并施行新的《日本国宪法》,又称“和平宪法”。这部宪法吸取了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教训,废除了天皇作为最高权力拥有者的地位,确立了国民主权、基本人权与和平主义三大原则,作为宪法核心的第九条明文规定日本放弃交战权,不拥有国家军队。[1]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也是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重要保证。[2]
《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施行以来已根植于日本社会,代表了广大日本国民的意志,修宪图谋受到多数日本国民质疑和抗议。2012年底安倍再次登台初期,曾提及修改宪法第96条,欲将发动修宪动议条件由参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降低为半数以上赞成,随后遭到舆论强烈批判。从那时起,安倍便不再具体提及修宪内容,在国会选举中,也尽量回避修宪问题。自民党也转变以往强硬方针,收起2012年的修宪草案,少提建立“国防军”。[3]

特点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